創健集團擴設創興診所 健檢治療一條龍
主力鎖定企業團體健康檢查的創健集團再擴張,旗下增設「創興診所」即起開幕,希望整合健檢、後續追蹤、回診及治療等一條龍式服務,提供健檢民眾更方便的醫療服務。
位於北市中山區的創健集團,在台灣健檢市場已深耕10餘年,迄今服務超過20多萬人次,基於提供更完整醫療服務和看好台灣健檢市場,逆勢擴張再增設「創興診所」,營運面積也再擴大,並於今天舉行開幕茶會。
創健集團董事長張正勳受訪表示,近幾年大腸癌的好發率不斷提高,加上國人對無痛腸胃鏡檢查接受度也日益提高,集團早期規劃的肝腸胃就診區逐漸受限,使得預約檢查民眾的等候時間長達 3個月之久,成為推動這次擴建計畫的契機。
張正勳指出,國人對於每年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意識抬頭,統計集團去年健檢人數超過 2萬8000人次,約有20%健檢者有輕微異常病灶, 若未進行後續追蹤很容易疏忽病灶發展;另外, 有10%的健檢者因病情需求性較高,後續追蹤、回診及治療都是需要的。
他說,創健集團去年為國內大型健檢機構首個開辦健檢門診者,主要就是希望提供健檢民眾方便進行後續追蹤服務。
同時,今年再增設「創興診所」及擴編團隊,特聘前仁愛醫院家醫科主任醫師陳建志擔任院長,以及前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肝膽腸胃科醫師陳鴻瑋加入服務,盼藉由體檢後進行的轉診、影像調閱、疫苗施打及健保門診追蹤等服務,有別於以往的醫療服務。
張正勳提到,集團每年透過健檢約可篩選出5、6位癌症患者,若不透過定期健檢恐難以查覺,希望透過增設「創興診所」進行分層管理,也有助進行不同客戶群的追蹤、檢查,粗估今年整體來客數可望成長3至4成。
創興診所院長陳建志也說,新團隊未來工作目標及計畫將著重在全新項目的開發,像是「骨骼與肌肉的檢測」、「腸胃鏡檢查室的設備拓展」等,希望透過完整追蹤諮詢,針對異常嚴重程度進行分類追蹤及管理,以有效提早控制早期病灶。1060216
(中央社)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0216004956-260410
【診所不行!要在醫院才會賠門診手術?】
「診所」不行!要在醫院才賠門診手術?
大仁這篇要分析的是「門診手術」理賠的問題,然而更精準一點是在「診所」、「醫院」這兩個場所做門診手術時,是否有不同的答案?
那麼,一樣看下去囉!
延伸閱讀:【實支實付全攻略總整理(持續更新中)】
先看條款是否有門診手術
大仁先介紹針對「門診手術」會理賠的兩個險種
(1)手術險
(2)有門診手術條款的實支實付醫療險。
以上兩種為常見會理賠門診手術的條款(延伸閱讀:實支實付的保障內容是什麼?)
醫院與診所的定義
示範條款僅對「醫院」有定義,對「診所」並無定義。
但由於示範條款的定義源自於醫療法,所以實務上若有涉及「診所」的理賠大多也是參照辦理。
不過問題就來了,如果條款僅提到「醫院」並沒有提到「診所」。而被保險人在「診所」做的門診手術,是否應該理賠?
保險公司說診所不賠,醫院才賠!
這是大仁前幾天剛碰到的實際案例:
這個被保險人在「診所」做門診手術,去申請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說「在醫院」才賠,診所不賠!如果是你,遇到保險公司的說法該如何處理?
重點應該放在「手術的治療事實」
保險契約既然已經約定「理賠門診手術」,那重點就應該放在有沒有治療的必要,及是否施行手術這兩點上。
(1)有治療的必要。
(2)有確實施行手術治療。
符合上述兩點就應該要理賠。至於是否「醫院」做的門診手術,並非重點。
大仁以評議中心的案例做為參考:101評字第000334號
白話翻譯:條款沒有將診所排除,所以在診所做門診手術也應該理賠。
此種條款應違反保險法的規定
若條款已經約定理賠門診手術,依照正常合理判斷,大家都會認為只要做門診手術就會理賠了。如果只在醫院做才會賠,反而是與大眾觀點相異的。
依照保險法第 54-1條,其約定僅限「醫院」應為無效:
大仁認為至少違反上面兩點:
第一: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義務
限制「醫院」的原因主要是防範保險詐欺,例如跑到診所動「心臟移植」這類大手術(誇飾),依照合理判斷診所能動的手術有限(看器材設備跟人員),所以限制「醫院」可以省去保險公司調查的義務(減輕義務)。
第二: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
這種約定等於擴大保險公司不理賠的範圍(原本門診手術就該賠,在診所做反而變不賠),變相加重被保險人「一定得找醫院做手術」的義務。
(假設偏遠地區沒醫院,只有診所,但這個手術診所就能做了,被保險人卻為了要申請理賠千里迢迢跑醫院,這不是加重義務,什麼才叫加重義務?)
所以綜合上述兩點,大仁認為「在醫院的門診手術才賠」的約定違反保險法第 54-1條的規定,應為無效條款。
重點是治療行為,不是場所!
如果真如保險公司所言,只有在醫療法規定的醫院才能賠,那請問在國外就醫的時候,國外哪間醫院有台灣的醫療法適用?
那樣難道就不符合「醫院」定義,就不用賠了嗎?
當然不是!重點應該放在是否「有必要接受治療」以及「確實有接受治療」這兩點上面嘛!
通過「國外就醫」的這個例子更可以充分顯示出,保險公司執著「醫院」這個定義是非常不合理的,也是加重被保險人義務。
從常理來看
講完冰冷的法條,我們改從常理來看。
目前醫療科技日新月異,很多原本需要住院的手術已經改由門診手術替代了。
然而許多「醫術高超」的醫師也都紛紛自行出來立業,在這種環境下診所能夠取代醫院的項目已經越來越多。
如果條款僅限制醫院,反而變相縮減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,這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。
所以被保險人在「診所」動門診手術,保險公司也應該依照條款理賠才對。
以下大仁以誇飾舉例讓大家思考:
假設科技進步,醫療設備都變超級先進,只需要一個皮箱就可以解決所有手術。
這時「診所」不賠的話,那還有什麼能賠的呢?(延伸閱讀:【什麼是健保227手術?什麼又是226處置】)
結論
只要條款有給付「門診手術」,就應該以「是否施行必要性手術」為判斷標準。
至於醫院或診所,真的不是重點。
至於醫療險條款只有「住院手術」,那麼動「門診手術」該不該賠?這又是另外一篇文章了。
備註:理賠爭議得依照個案情況,及契約條款分別判斷,本篇內容僅供參考,並不代表理賠的絕對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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